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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合同解除的分类

2011-9-9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约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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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通过这个条款,我们町以将约定解除再进一步分为: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的合同。协商解除是当事人“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

  2.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解析]

  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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