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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仲裁程序

2011-3-20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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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仲裁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仲裁的方式

  根据《仲裁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中,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审查与受理

  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重点解析]

  申请和受理的内容能够理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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