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一、仲裁协议的类型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据此,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既可以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表现为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而在实践中,仲裁条款是最常见的仲裁协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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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的。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其中,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地点的限制,但必须明确、具体。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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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仲裁协议的内容能够理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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