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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执行程序

2011-3-19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审判程序是产生裁判书的过程,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一、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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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据以申请执行的主要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有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

  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重点解析]

  掌握申请执行的期限中的数据。

  二、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需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10)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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