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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安全生产法

2009-7-1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安全生产法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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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组织、管理、经济、技术等保障措施。本知识点应能识别各自保障措施的具体规定,具体内容参见考试用书。

  对于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或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对于特种作业人员也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包括: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对于危险报告义务强调从业人员发现隐患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止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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