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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辅导资料之建造师管理制度

2009-7-1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建造师管理制度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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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本知识点需注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各自的条件,同时对比记忆不予注册的情形,尤其注意不同情形不予注册年限的约定。

  2.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

  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执业范围和建造师权利义务等方面内容。

  从执业范围看,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建造师经注册后可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知识点需注意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从建造师权利和义务看,需注意两者的异同,应能识别记忆。

  3.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

  《注册建造师职业工程规模标准》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通信与光电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共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

  本知识点需注意其中铁路工程项目、港口与航道工程只设一级建造师

  4.建造师的监督管理

  建造师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管理部门和管理措施两方面内容。管理措施包括撤销注册和信用档案管理,需注意撤销注册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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