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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资料之建筑法相关知识

2009-7-1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建筑法

  1.施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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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有五类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包括: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

  本知识点需识别记忆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并注意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相应管理内容及擅自开工的法律后果。

  2.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在我国从事建设工程的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对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分为工程勘察综合、勘察专业和勘察劳务资质;设计资质等级分为设计综合、设计行业和设计转向资质;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资质。各资质类别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

  本知识点需注意区分各资质允许承揽业务的范围。

  3.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我国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这些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有:需参加统一考试;需以注册为执业前提;有各自职业范围;需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同时应聘于两家不同的单位等。

  4.工程发包制度

  建设工程的发包形式包括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形式。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禁止发包单位指定采购和分包单位。本知识点需注意对肢解发包的理解,并与后面招投标内容相联系。

  5.工程承包制度

  工程承包制度主要包括资质许可制度、联合体承包和禁止转包三个方面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要严格遵守资质许可制度,具体包括;禁止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使用他人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对于联合体承包结合前面连带之债的约定,注意联合体承包连带责任舶规定。在转包问题上注意对转包表现形式的识别,注意与违法分包相区别。

  6.工程分包制度

  首先,注意对分包单位的认可的规定:除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这里建设单位的认可并不意味着建设指定分包。建设单位的认可可在两个环节中进行,其一在招标投标环节中,投标人已经将拟订分包的事项在投标文件中写明最终投标人中标意味着建设单位已经对其承包中的分包进行了认可;其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承包人欲分包,则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方可进行。其次,对于分包还要注意违法分包的表现形式,考试用书规定了四点,应识别记忆。    最后,注意总分包之间的连带责任的约定,即: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工程监理制度

  首先,识别记忆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参见考试用书;其次注意监理人员的权限及对监理单位的禁止性行为约定。具体内容不再赘述,参见考试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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