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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索赔原则与程序(二)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

  计算方法:承包方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令或发包方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期,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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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以承包方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

  计算方法:在承包方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5、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属发包方原因。

  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

  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7、其他原因导致的承包方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日和结束日期。

  四、同期记录

  1、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纪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签认;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

  2、同期纪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工作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五、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

  2、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3、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4、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承包方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六、索赔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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