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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劳动合同制度(四)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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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  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案例】由于试验任务繁重,某路桥公司招聘了两个15周岁的男孩帮助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做试验。你认为施工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不合法。

  依据《劳动法》,施工单位可以聘用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指的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但是却不可以聘用不足16周岁的劳动者,后者我们俗称为“童工”。

  1Z301183掌握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国《劳动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据此,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

  二、调解

  《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劳动争议调解委会制作调解书。与和解协议一样.调解书也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只能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接依法申请仲裁。

  三、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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