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30114l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根据《消防法》第10条的规定,按照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同时,根据《消防法》第11条的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根据《消防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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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1142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二、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2)根据《消防法》第l 7条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根据《消防法》第18条的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根据《消防法》第19条的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5)根据《消防法》第20条的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6)根据《消防法》第21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