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吧 >> 复习指导 >> 复习资料 >> 2011年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掌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三)

2011年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掌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三)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出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案例】某质量监督站派出的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进度相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进度严重滞后。于是,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人员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了批评,并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你认为质量监督站的决定正确吗?

  分析:不正确。

  首先,政府监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包括合同。所以,进度不符合合同要求不属于监督范围之内。其次,即使应该予以行政处罚,也不是由监督人员直接处罚,而是由其报告委托部门后实施。

  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Z301100~1Z301101

  1Z30110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于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实施。

5 页  [1] [2] 3 [4] [5]
  • 最新问题
  • 热点问题
热点资讯
热门试题排行
热门资料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