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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掌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二)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根据该条规定,质量问题应当发生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以内,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两个前提条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规定了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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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虽缺陷。

  根据有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仪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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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Z30109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强调了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种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具有性,

  第二,具有综合性,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建[2000]151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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