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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二)

2009-4-2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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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摘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lZ301092

  lZ301092掌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贡仕

  1.科学设计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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