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由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先履行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Z02043熟悉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 2条规定,“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三、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在债务链中,如果原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拒绝受领时,则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但在接受之后,应当将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而不能直接独占财产。然后,再由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如原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