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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合同履行的规定(二)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依据《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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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IZ302042掌握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权事由消失,原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其债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是指合同定理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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