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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五)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四、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上报材料后,20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结论。对涉及省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的,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后,及时转送省直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省直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之内。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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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延续注册的,省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结论。对涉及省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的,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后,及时转送省直相关专业部门审核, 省直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之内。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设厅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厅定期将核准的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定期将注销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其它

  第二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将原持有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申请人聘用单位为省直企业和在赣中央企业,应将原持有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交省建设厅销毁。

  第二十五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省建设厅按照建设部统一样式印制。

  第二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原聘用单位有义务协助完成变更手续,若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纠纷解决后,申请办理变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发现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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