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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条例

2009-4-30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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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网址:www.ljzc.net)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复印到A4纸上)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材料报送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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