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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四)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三、受理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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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时,应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并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中央驻赣企业主管局负责所属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其材料报送要求,比照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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