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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五)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宇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3、“蒙215050700001(02)”中,“蒙215050700001”为注册编号,02为印章校验码。

  4、样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二)执业印章校验码

  印章校验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初始注册时校验码为00,第1次补办为01,最多次数为99.

  (三)注册专业简称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    ”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  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四)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五)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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