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盟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要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聘用合同、申请人所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工资关系证明、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在复印件每页加盖负责人和经办人印章,并将原件退还申报企业保管至公示以后。审核一致后,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盟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自治区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盟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自治区建设厅自收到盟市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原注册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5日内办理完毕。
自治区建设厅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审批日期方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条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重24mm,宽87 mm,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重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国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内蒙古自治.区为“蒙”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内蒙古自治区为“15”;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省级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三)注册编号首位汉字代表当期注册地,其它数字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编号首位汉字随注册省份改变而改变,数字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第二十一条 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式样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