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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实施办法(四)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办理注销手续。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区、县建委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区、县建委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市建委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本市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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