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省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规则适用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海南省简称,即:“琼”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即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如海口为“01”、琼海为“06”等。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6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6”;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申请人初始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琼201060700001,表示该注册建造师的现注册地是海南,级别是二级,首次注册地是海口,资格证书为2006年取得,首次注册年份为2007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三)注册编号首位汉字代表当时注册地,其它数字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编号首位汉字随注册省份改变而改变,数字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第二十三条 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规格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3.“琼201060700001(02)”中,“琼201060700001”为注册编号,02为印章校验码。
4.样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二)执业印章校验码
印章校验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初始注册时校验码为00,第1次补办为01,最多次数为99.
(三)注册专业简称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铁路工程专业简称“铁路”,民航工程专业简称“民航”,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简称“港航”,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通信广电工程专业简称“通信”,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 ”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 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四)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五)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五、其他
第二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省建设厅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建设厅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厅不收取二级建造师注册费。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注册证书费、印章制作费标准报请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按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附件2: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附件3: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附件4: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附件5: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附件6: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