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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无效合同(三)

2009-6-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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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所有。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内涵

  1.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从订立起就无效,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存在效力,其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行使撤销权以及是否被支持。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①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②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③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④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2)显失公平的合同

  ①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②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③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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