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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无效合同(二)

2009-6-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第四,由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行为损害了利益

  ③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不是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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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上,欺诈国有企业与欺诈其他合同当事人的性质是一样的。

  (2)胁迫

  ①胁迫的概念

  指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②胁迫的构成要件

  第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第二,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第三,胁迫行为是非法或不正当的

  第四,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合同以及胁迫行为损害了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恶意串通概念

  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2)构成要件

  ①主观因素:主观上故意,表现为事先达成合谋,也可表现为一方明确表示意思,另一方默契配合

  ②客观因素:客观上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概念: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内容或目的上是非法的。

  (2)注意: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构成。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2.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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