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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2009-6-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Z201026  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1.时效的概念

  持续存在的事实在法律规定时期内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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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诉讼时效的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的权利。

  3.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

  消灭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胜诉权”。

  2)实体权利不消灭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5.诉讼时效的起算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

  6.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有效期内,因出现阻碍权利人起诉的事由,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诉讼时效中止生效。

  7.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有效期内,因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时,法律规定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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