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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承诺的构成要件(二)

2009-6-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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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1)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2)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5.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6.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四)承诺超期与延误

  1.超期(受要约人主观原因)

  (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延误(客观原因)

  (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五)承诺的撤回

  1.在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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