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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二)

2009-6-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二、合同的调整范围

  (一)广义合同-多种关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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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狭义合同-债权合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三)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2.行政合同(行政管理)

  3.劳动合同

  4.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

  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

  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

  2.无名合同

  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

  (1)可以履行抗辩权

  (2)风险各方共担

  2.单务合同-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

  (1)不适用于履行抗辩权

  (2)风险全部由承担义务一方负担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

  (1)一方享有权益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

  (2)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高

  2.无偿合同

  (1)一方享有权益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

  (2)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低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

  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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