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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二)

2009-6-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中央企业,直接向建设部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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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3年,可延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一)变更

  变更后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注销

  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不得转让、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取得证书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六、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2)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10万元的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2)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10万~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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