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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违约责任(二)

2009-6-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采取补救措施

  非违约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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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赔偿损失

  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预见的可能损失。

  四、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

  1.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1)时间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2.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形

  (1)应当各自独立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纠纷另行解决。

  3.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受损害方不能即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只能二者选其一。

  五、违约金

  1.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2.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3.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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