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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代位权(二)

2009-6-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C.以自己的名义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请求付款

  D.以承包商的名义向开发商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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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疑编号11204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代位权

  六、撤销权

  (一)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规定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 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四)行使主体:债权人。

  (五)行使方式:通过向法院起诉。

  (六)行使期限

  1.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一、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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