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正确确定处理范围。
⑤正确选择处理时间和方法。
⑥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
⑦认真复查事故的实际情况。
⑧确保事故处理期的安全。
1)验收条件:
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按设计内容完成,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符合规范规定的设计要求,并按合同规定完成了协议内容。
2)基本要求:
①质量应符合统一标准和砌体工程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②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③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④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⑥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⑦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⑧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⑨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⑩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施工单位现场检查的内容:
①开工前检查;
②工序交接检查;
③隐蔽工程检查;
④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
⑥成品保护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