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
c.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本案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不妥之处三。
(6)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也不符合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7)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施工合同不妥,依照《招标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一份合同金额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答:(1)根据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确定计划工期为48d.关键线路为0-1-2-3-4-6-7-8.
(2)事件一:因为施工场地提供的时间延长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A位于关键线路上,所以对于A工作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工作B位于非关键线路上,且未超过其总时差,故不可以向甲方提出工期赔偿,但可以提出费用补偿;工作C未受影响,所以不必提出工期和费用的赔偿要求。
事件二:乙方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租赁设备晚进场属于乙方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三: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影响是属于甲方责任,所以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但是由于E工作所耽误的时间未超过其总时差(10d),不对总工期造成影响,所以即使提出工期补偿要求,甲方也不应予以补偿。
事件四:由于甲方供应材料质量问题造成返工事件应当索赔,并且H工作处在关键线路上,故应给予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
(3)在本工程中,乙方应得到的合理的经济补偿有:
a.由事件一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6 8)×18=252元;
b.由事件三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14×30 15000=15420元;
c.由事件四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30×6 1000 18×24=1612元;
乙方可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费用为:252 15420 1612=172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