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
①负责起重吊装作业的专职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吊装作业严重超载。
②安全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不落实。
③缺乏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及遵章守纪的培训教育。
④对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和安全作业情况失察。
(3)安全管理目标主要包括:
①伤亡事故控制目标:杜绝死亡、避免重伤,一般事故应有控制指标。
②安全达标目标:根据工程特点,按部位制定安全达标的具体目标。
③文明施工实现目标:根据作业条件的要求,制定文明施工的具体方案和实现文明工地的目标。
(4)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时,“四不放过”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员工及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5)伤亡事故处理的程序一般为:
①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②组织调查组;
③现场勘查;
④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者;
⑤制定预防措施;
⑥提出处理意见,写出调查报告;
⑦事故的审定和结案;
⑧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记录
3.答:(1)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应由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发包人代表接到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后7d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经确认的计量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发包人代表收到已完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后7d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d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在承包方提出工程量确认的报告后7d内,业主代表未进行核实,从第8d起,承包方可以将报告中开列的内容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并继续进行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按工程的形象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107号文规定,“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款的支付也作出了相应的约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d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d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