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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解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2012-8-1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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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 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点解析]

  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

  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3.我们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类”这几个宇。这几个字的意义在于: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标范围”又达到了下列标准的项目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也就是说,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不屑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但是,即使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安全、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根据2003年3月8日发改委、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30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解析]

  上面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很好地掌握,曾出现在试题中。这几个类型需要注意与下文的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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