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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解析:同时履行抗辩权

2012-8-4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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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来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的合同。例如,施工承包合同就是双务合同,施工单位有义务要修建工程,建设单位有义务要支付工程款。只有一方有义务的合同称为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抗辩权必须适用于双务合同。

  《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同时,当事人只有通过不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来对抗对方在本合同中的不履行,而不能用一个合同中的权利去对抗另一个合同。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这正是同时履行的本质。如果约定了履行顺序,其抗辩权就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后面要提到的异时履行抗辩权了。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只有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才具有行使抗辩权的基本条件。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重点解析]

  注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合同中没有约定必须谁先履行,必须谁后履行。这是其区别由于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根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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