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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合同条款空缺

2010-4-1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三、合同条款空缺

  (一)合同条款空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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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合同履行。然而,由于某些当事人因合同法律知识的欠缺,对事物认识上的错误以及疏忽大意等原因,而出现欠缺某些条款或者条款约定不明确,致使合同难以履行。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采取措施,补救合同条款空缺的问题。

  (二)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为了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问题,《合同法》第61条给出了原则性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

  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重点解析]

  1.掌握这六项规定的一个根本前提条件是“约定不明”,这在答题时必须首先看清楚!

  2.对于第(2)项,应注意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是“订立合同时”,而不是“履行合同时”;地点是“履行地”,而不是“订立地”;价格形式则是“市场价”,而不是“政府价”或“指导价”。

  3.对于第(3)项,应注意到给付货币和给付其他标的的履行地点的区别。例如,某甲欠某乙的钱,某甲需要将钱给某乙送去。而如果某甲欠某乙的是货物,则需要某乙到某甲这里来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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