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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附期限合同

2010-4-2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二、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町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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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与合同履行期限不同。附期限合同是针对合同的效力,期限是否届满将决定合同生效或者失效。合同履行期限是针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该期限将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实际实施履行合同,但不排除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已经发生效力。

  [重点解析]

  该部分内容仅作一般掌握即可。

  此处印证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不同。例如,2006年8月8日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日期为2006年8月20日。则2006年8月8日合同成立,2006年8月20日合同生效。

  三、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都是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区别: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

  本节典型习题

  1.王海曾签订了四种合同,其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C)

  (A)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 (B)显失公平的合同

  (C)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合同 (D)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

  2.王海与李俊签订的购买水泥的合同中没有写清楚水泥的质量,则(C)

  (A)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C)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D)只能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3.某承包商与民工签订了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后经仲裁合同被撤销,则(D)

  (A)承包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承包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C)承包商要承担侵权责任

  (D)只有在民工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承包商才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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