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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

2009-9-15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掌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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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第13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重点解析]

  此部分来源于《建筑法》,可以结合《建筑法》理解。

  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重点解析]

  注意这里负责的主体,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单位。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重点解析]

  勘查单位的文件直接指导后面的设计、施工等工作,如果不真实、准确将对后续工作质量带来隐患。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重点解析]

  如果设计单位不依据勘查成果文件设计,则会使得设计成为无源之水,质量自然无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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