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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依法委托监理

2009-9-15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6.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监理。详见1Z301050《建筑法》关于工程监理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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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向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这些货物。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对此作出了相关约定:

  “27.2款: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4款: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27.5款,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重点解析]

  1.此部分内容来源于《建筑法》,可以参照《建筑法》理解。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不属于法规,可以对其内容不掌握。此处引入此范本的目的在于加深对此知识点的理解。

  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重点解析]

  注意并非所有的装修都是如此,只有“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才是这样。

  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l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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