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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依法委托监理(二)

2009-9-15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该条例第1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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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重点解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需要掌握。

  在工程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忽视竣工验收的重要性,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工程提前交付使用。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并会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就质量责任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重点解析]

  对第16条第3款中建设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需要掌握。而对于其后的司法解释暂时不须掌握,因为后文有详细论述。

  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具体详见1Z301150档案法。

  [重点解析]

  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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