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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二)

2009-9-15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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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重点解析]

  第22条需要很好地掌握。这句话我们可以理解为: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可以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只有当符合“有特殊要求”这个条件时,才可以指定。

  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由于施工图是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会有更深刻的理解,由其对施工单位作出说明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施工单位理解施工图,保证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重点解析]

  此处能做到理解即可。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重点解析]

  此处能做到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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