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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案例1K420030-2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案例1K420030-2)

  1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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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高速公路工程路基需强夯处理,该处理工程包括挖方、填方、点夯、满夯。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故施工合同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计量工程师负责计量。施工过程中,在进行到设计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承包方在取得旁站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承包方将扩大的工程量向计量工程师提出了计量支付的要求,遭到拒绝。在施工中,承包方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在土方开挖时,有两项重大原因使工期发生了较大的拖延。一是遇到了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移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时遇到了数天季节性的大雨,土壤含水量过大,无法进行强夯施工,耽误了部分工期。承包方就此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补偿停工期间窝工损失的索赔。

  2问题

  (1)计量工程师拒绝承包方提出的超范围强夯的工程量的计量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2)工程变更部分的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监理工程师是否应该受理承包方提出的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索赔?为什么?

  3分析与答案

  (1)计量工程师的拒绝是合理的。其理由:第一,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即超出了合同规定的范围,不属于计量工程师计量的范围。计量工程师无权处理合同以外的工程内容。第二,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是承包方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未办理正式手续,发包方未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2)变更价款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单价),按已有价格计价。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即无适用价格又无类似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计量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应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否则将按合同纠纷处理。

  (3)对两项索赔的处理如下:

  1)地基中孤石的处理引发的索赔应该受理。因地质资料不详且是有经验的承包方预先无法预测到的,非承包方责任,并确实已造成了实际损失。

  2)雨后土壤含水过大,无法强夯,其损失的索赔不应赔偿。因尽管有了实际损失,但是有经验的承包方应能够预测到而且应该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的。其责任在承包方,因而索赔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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