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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55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Z301056掌握开标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开标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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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57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老师的选取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老师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老师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老师库的相关专业的老师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老师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评标老师应当符合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评标老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