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无据。一些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发区(管理区)工程等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搞场外交易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查处依据,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场外交易、“暗箱”操作行为的蔓延,导致招投标监管存在“盲区”,有形建筑市场不能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
收费无文。按照国办发[2002]21号文件的要求,由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但部分省仍未出台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服务收费正式文件,致使有形建筑市场处于“有机构、无经费”的困难境地,无法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严重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项目业主:权利过大权力集中。由于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业主处于优势地位,给业主干预和影响评标的公正性提供了温床,使得业主权力过大,行为不规范。尤其是国有资金工程项目业主,掌握着资金的使用权,业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容易导致人情关系,以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为借口,从受理投标人报名、制定资格预审条件和评分标准、签订合同等各个环节掌握主导权,以不正当手段渗入,让一些投标人对该类项目的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公平性、竞争性提出置疑,影响中标结果。
规避招标。在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规范建筑市场,必然会影响某些人的利益,减少这些人的收入,受到他们的抵制,因此,某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或者施工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多种方式逃避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常见的方式有:一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二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三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不肯把自己应当招投标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而是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瓜分,既不顾质量,也不讲效率、效益;四是排斥潜在招标人,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邀请招标,缩小招标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投标;五是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规避公开招标;六是利用外资,有些业主利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程项目没有要求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规定,以假合同、假合作、假合股等形式,由外资(私营)企业出面办理有规划、报建等手续,规避招投标。
虚假招标。为了内定中标者,公开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业主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更改招标书和打时间差,拖延开标日期外,有的项目招标委员会还缩短投标人编制标书的时间,进行假招标,蒙骗不知情的施工企业来投标,无论这些企业的实力多么强、信誉多么高、投标文件做的多么出色,都不可能中标。这种招标程序不违法,从送标到开标都按照规定程序去做,找不到破绽,但私底下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接触建设单位的有关领导,使用金钱美色等各种手段打通关系,对评委也“晓之以礼,动之以情”暗中打招呼,使评委能够按既定的意向评标。有的招投标活动中定标不公开,策划于密室,现场评标时被看好的企业不是业主的初衷,就当场不定标,而是由业主将评委拉到酒店进行所谓的“封闭评标”,结果中标的单位换成别家企业。有的为使“关系”单位中标,直接将标底透露给“关系”单位,或在编制标底中有意漏项、抬高标底,以使部分投标人出现偏差,导致恶意竞争的局面。
直接发包。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直接找施工企业进行议标发包,这种类型的单位基本上是一些有权的政府部门或单位,或者是一些政府工程、市政工程。由于私营企业投资项目多,个体施工队伍多,业主不办招投标或直接发包手续,违规发包且随意压低工程造价;有些业主甚至直接发包给无资质、无施工单位的个体施工,致使施工单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黑白合同。又名“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两份价格完全不一样的两本施工合同。“黑合同”是指建筑项目投资者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除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与中标公司私下签订另一份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压低工程款项,垫资承包等,这本合同留在公司作为结算凭据:“阳合同”上的价格与中标通知书上的价格一致,这本合同用来到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用的。在实际的履约过程中,真正执行的是这本“阴合同”,标准合同标的是虚价,私下商定的协议才是实价,而反映招标成果的中标通知书,则变成了一张废纸。
保额无度。《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就是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制度,但是,这条规定并没有同时对应该提交的保证金数量,以及招标人在获取该项保证金以后在使用上的限制做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任意制订应该提交的保证金数量。投标保证金无“度”,缺少约束的法律规定,致使有的招标人以提交保证金为由,变相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更有甚者,由于该法没有对保证金的使用作出全面的具体规定,将巨额保证金挪作它用的开发商也不乏其列,造成了投标人的巨大损失。
评委虚实。根据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是领导项目招标全过程的权力机构,尤其是在评标定标的环节具有决定权,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临时性的实权机构,可谓举足轻重。但事与愿违,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不少评标委员会不过是一个“傀儡”,他们的权力是虚的。某些与招标项目直接或间接有关的政府领导、招标单位领导、招标单位具体负责人等,操纵着中标的结果,他们才是招标的实权人。评标委员会成了他们达到非法意图的工具,绝大多数的评标老师会按招标单位的意思来评,更有甚者,招标单位会事先准备好几份不同笔体的评分表,老师只要在上面签上名字就行了,遇到个别认真的老师,招标单位也会采用增加评标老师的评标费等方法来摆平。
素质偏低。评标不规范的主要表现有:评标老师库按行业、按地区而不是按专业建立,老师面太窄,人数太少,相互容易“勾兑”串通,腐败的机率高;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独立”,不少地方只选那些听招呼的人当评委,以便暗中控制;评标、定标办法不是在投标截止前确定,而是在投标书送达后确定,且缺乏操作性强的评标、定标细则,导致评标、定标缺乏客观标准,随意性大,感情因素、行政色彩浓;评标人员素质低,不能公正评标、科学评标。
少批多建。有的单位报批的是一套面积少的图纸,建的又是另一套面积大大超出报批图纸的数字,使用阴阳图纸,目的是少交各种税费,甚至逃避招标。
挂靠开发。有的建筑公司未经批准,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搞双重资质,既搞施工又搞开发,还有的挂着开发公司的招牌,仅交少量的管理费,搞个人开发,逃避招投标。
无证建房。有的单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不顾,自行选址,自行挑选建筑公司,自行确定建筑面积,自行拟定建筑安全、质量标准,明目张胆地冲击、干扰建筑市场。
评标无则。业主由于各种潜性原因,评选标准设定单一,谁最便宜我就选谁。致使少数不具备实力但又渴望中标的企业,为了能在招标中脱颖而出,就在没有足够实力的情况下,没有原则的降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