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执业印章和注册证书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污损更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二)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需注明:姓名、专业、证书编号和聘用企业名称)
说明:
1、变更、增项、注销注册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申报程序原则上按照初始注册程序办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只需要复印件的,其原件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2、各主管部门是指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表。
3、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网址:www.jscons.gov.cn,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材料扫描件上网。
4、延续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办事程序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