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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的印发通知(二)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第十一条 参加全国或省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相当于完成12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或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以下情况可以累计计入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一、按要求完成自学规定的选修课程内容,按时完成并上交作业或自学报告,经省注册中心根据作业或自学报告内容审定合格者,计60学时。

  二、参加国际或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举办的规模不少于50人的专业学术会议一次,相当于10学时。

  三、在国外报刊或国内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且是第一作者,相当于30学时;非第一作者相当于10学时。

  四、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建设工程专著或最新建设施工技术译著15万字以上,相当于30学时;15万字以下相当于20学时。

  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项累计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不得超过60学时。

  继续教育选修课中累计学时部分(学习报告、论文、著作、阅卷、奖项等),须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送省注册中心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方可计算选修课学时。参加学术会议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参加省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由省注册中心有关科室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记录继续教育的登记证书是执业人员执业、办理续期注册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重要依据,由省注册中心统一配发。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培训,学习期满经测试合格后,由省注册中心颁发统一样式并用印的结业证书,并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栏目中填写培训内容及培训日期,加盖“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培训证书专用章”和省注册中心负责人签名章。个人自学选修课程累计达到60学时,经省注册中心审定合格者,由省注册中心定期发文公布选修合格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二级建造师的权利。二级建造师必须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各执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二级建造师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和考核。二级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和本单位所规定的工资、保险及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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