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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辅导资料:仲裁法

2012-5-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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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案件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VIP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由法律另行规定。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

  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意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就其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一种,而不能并用。有效的仲裁协议既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民事诉讼。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当即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2Z203041掌握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对法院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将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还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其中,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地点的限制,但必须明确、具体。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注意掌握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方式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以口头方式订立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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