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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辅导资料:工程纠纷的处理

2012-5-24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2Z203010  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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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Z203011.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一)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代表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使得民事诉讼与具有民间性质的调解和仲裁有所不同。

  (二)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公权性,决定了其在案件的受理和执行等方面具有强制性。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仲裁,调解和仲裁将不会发生。但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此外,民间的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法院的裁判则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法院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依法强制执行。

  (三)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相比,民间调解通常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要按照预先确定的程序进行,但相对灵活,当事人的选择权也较大。

  2Z203012掌握仲裁的特点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外,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的基本特点

  (一)自愿性

  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仲裁员的选择,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二)专业性

  老师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按照各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老师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亦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因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及有关的商业秘密,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五)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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