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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先履行抗辩权

2012-5-1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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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2Z202043.熟悉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如果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可以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核发;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Z202044.了解撤销权

  一、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诸如,以1千元的价格转让价值10万元的财产等。此等行为多是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表现。

  (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三)债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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