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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辅导资料:仲裁法(三)

2012-5-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Z203043了解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仲裁裁决发生错误就必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仲裁制度没有VIP的监督制度,因此,只能由法院进行外部监督,具体体现在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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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Z203044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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